無業漢梯間被告強姦已婚私處惡臭援交女 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下令公帤支付訟費
32歲無業男子盧彥銘被控於2023年10月30日,在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後樓梯強姦一名32歲已婚女子X。案件(HCCC361/2024)經高等法院陪審團審理多日後,陪審團於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法官其後批准被告訟費申請,准以公帑支付其全部法律費用。
目錄
案情重點
女事主X透過交友軟件Heymandi認識被告,當日因心情欠佳及出於好奇,答應與被告見面「一齊smoke嘢」(吸食大麻)。兩人於傍晚6時許在何文田港鐵站會面。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一見面即主動拖手,X雖然感到愕然但沒有拒絕。前往家維邨途中,被告不斷攬腰、輕吻X臉頰,X稱因懷疑被告已吸食大麻、情緒「放大咗」,故沒有特別抗拒,順其自然。
抵達家維邨後,被告稱要在後樓梯吸大麻,帶X前往。惟一到梯間,被告突然強行抱住X狂吻嘴、臉、頸,並伸手入上衣隔胸圍揸波,又伸入裙褲內隔內褲觸摸下陰。X多次口頭說「唔好」、推開被告但不果。
其後被告將X推至牆邊,撩開其裙褲及內褲,無視X叫「唔好啦」,直接透過褲管插入陰道,抽插約6至7下,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完事後被告稱「我返去拎大麻」便離開。
X形容當時感到極度委屈、緊張、不知所措。她整理衣物後立即到大堂找保安,泣訴:「佢喺後樓梯強姦咗我」,並要求報警。其後發現被告已刪除雙方所有Telegram對話紀錄。

辯方版本
辯方指女事主X實際從事援交,雙方早已在Heymandi協議以500港元進行性交易。辯方稱在梯間時X主動親吻被告、為他手淫及口交,其後自願脫下裙褲與被告無套性交。被告中途因聞到X下體發出惡臭,對X稱妳下面好臭。要回家取安全套保障雙方,匆忙離開時未及付款,女方因此懷恨誣告強姦。
被告落口供時稱:「吓,阿sir,條女自願同我扑嘢嘅喎。」女事主X堅決否認所有援交指控,反指辯方誣衊。
陪審團經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獲釋,無需答辯。

主要證據
- 庭上播放由何文田站至家維邨途中的多段閉路電視,顯示雙方曾有拖手、攬腰、擁抱及親吻等親密行為。
- X解釋該等行為僅因被告疑似吸食大麻後情緒高漲,她當時未有強烈抗拒,但強調絕不等於同意後來的性行為。
- 現場無第三方目擊證人,亦無DNA或其他科學證據呈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香港《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第118條規定的強姦罪。根據該條例,一名男子犯強姦罪需滿足以下元素:(a)他與一名女子進行非法性交;(b)該女子當時並未同意;(c)他知道該女子未同意,或不顧她是否同意。罪成可判處終身監禁,但本案被告最終獲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 同意的概念:同意必須是自由、自願且持續的。香港法律強調,控方需證明受害人缺乏同意,而非被告需證明有同意。事主X多次口頭拒絕及嘗試推開被告,控方以此主張缺乏同意。然而,辯方透過事主承認途中順從親密行為,質疑是否真正無同意。香港法律認可「錯誤但誠實的同意信念」(honest but 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若被告合理相信有同意,即使錯誤,亦可免責。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親密互動,可能令陪審團對同意產生合理懷疑,從而導致無罪裁決。
- 證明負擔及標準:刑事審訊中,控方承擔證明負擔,需超出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證明所有罪行元素,包括缺乏同意及被告的意圖(mens rea)。本案缺乏物理證據(如安全套或DNA),僅依賴事主證詞及閉路電視,辯方盤問下事主否認援交但承認部分順從,可能製造證詞不一致的疑點。陪審團若對控方案情有任何合理懷疑,必須裁定無罪,這是香港刑事司法體系保障被告權利的原則。
- 無罪釋放的常見原因:在香港強姦案中,無罪裁決常因證據不足、證人可信度問題或同意爭議而發生。本案中,辯方版本引入援交指控,雖被否認,但可能足以在陪審團心中種下懷疑種子。香港近年討論改革性罪行法例,包括引入「肯定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原則,以明確要求積極同意而非默許,但目前法例仍以證明缺乏同意為主。類似案件顯示,單靠口頭證詞的審訊往往難以達致定罪,凸顯性罪行調查的挑戰。

裁決結果
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獲釋,無需就其他事項答辯。法官批准被告訟費申請,全部訟費由公帑支付。
案件編號:HCCC361/2024
盧彥銘強姦案 13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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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是什麼?
32歲無業男子盧彥銘被控於2023年10月30日在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後樓梯間強姦一名32歲已婚女子X。兩人透過交友App「Heymandi」認識,當日首次見面,被告邀請事主吸食大麻,途中拖手、攬腰、親吻,後在樓梯間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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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為什麼裁定強姦罪不成立?
陪審團(4男3女)退庭商議約5小時後,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主張性行為是自願,事主可能因其他動機(如援交未收錢)而報案。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超出合理懷疑被告知悉事主不同意。
辯方成功製造合理懷疑:兩人見面前已有親密互動、聊天記錄曖昧、閉路電視顯示自願牽手親吻,加上被告離開時未取走女方財物,難以證明強姦意圖。
「援交未付款懷恨報警」雖無直接證據,但足以讓陪審團產生懷疑。 -
被告有沒有被定罪其他罪行?
沒有。本案只控一項強姦罪,裁定不成立後被告完全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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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官批准被告用公帑支付訟費?
法官認為被告在調查期間沒有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符合訟費申請條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以公帑支付被告全部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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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X的證供是什麼?
事主以視像作供,指被告突然強吻、摸胸摸私處,她叫「唔好」但不果,被強姦5–6下後被告稱「返去拎大麻」離開。她感到委屈緊張,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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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辯解是什麼?
被告承認有性交,但稱事主自願。他被捕時對警員說「條女自願同我扑嘢」。辯方指事主可能從事援交但未收錢,屬「處理不當」而非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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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女事主反駁論點有那些?
女事主X堅決否認任何援交協議,強調當日只是因好奇吸大麻而見面。
她指被告突然強吻、摸胸摸私處,她多次說「唔好」但不果,被強行拖到梯間強姦。
對於「下面好臭」一事,女事主否認,認為是被告事後捏造。
控方強調:即使有親密行為,也不等於同意性交;被告中途離開取套的說法不合理(現場已有機會付款卻沒付)。 -
辯方主要論點有那些?
雙方透過Heymandi已協議援交
辯方稱兩人在App上談好以500港元進行性交易,當日見面屬「交易約會」。
支持證據:兩人聊天記錄顯示親密對話、討論見面吸大麻,但無明確金錢證據。 -
案件有沒有涉及大麻?
有。被告以「smoke嘢」(吸大麻)為由約事主見面,但事主獲豁免起訴相關毒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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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有沒有播放證據?
有。控方播放閉路電視,顯示兩人案發前在街上相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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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陪審團一致裁定不成立?
陪審團可能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或罔顧」事主不同意,尤其兩人見面前有親密行為,且被告中途離開取安全套/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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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釋放後有什麼後續?
被告當庭釋放,與律師團隊合照。案件結束,無上訴跡象。公帑支付訟費引發社會討論,但屬法庭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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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有什麼值得男士留意?
此案提醒性行為必須有明確同意,任何懷疑都可能引發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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