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欠債過6年唔需要再還錢?
香港「欠債6年」通常指《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中關於一般合約債務(包括借錢、欠款等)的訴訟時效為6年。這是香港最常見的債務追討「6年大限」說法。
目錄

核心規則
- 一般簡單合約債務(如朋友借錢、商業欠款、無抵押的債務):從違約當日(即還款到期日或最後一次承諾還款日)起計6年內,債主可以透過法庭追討。
- 一旦超過6年,債務變成「時效已過」(statute-barred),債主不能再向法庭提起訴訟追討(除非有特殊情況)。
- 這不是債務自動消失或自動清零,而是法庭不再受理,債主失去強制執行權(例如不能強制扣押財產、凍結銀行戶口等)。

常見誤解與真相
很多人以為「匿6年就自動冇債」,這是都市傳說。事實上:
- 超過6年後,債務仍然存在(道德上/信用上),只是不能靠法庭強制追討。
- 信用報告(如環聯TU)欠債紀錄不會因為6年自動消失,銀行/財務公司追數可能繼續(例如不停寄信、電話),只要他們在6年內曾經正式追討或你有任何還款/承認行為,時效會重置。
- 如果債主在6年內已入稟法庭,即使之後拖延,時效已中斷。

什麼情況會重置或延長6年時效?
時效不是鐵板一塊,遇到以下情況會重新計6年(中斷時效):
- 債務人書面承認欠債(例如回覆訊息、簽文件承認欠款)。
- 債務人還過任何金額(即使只還$100,都會重置整個債務的時效,從最後還款日起再計6年)。
- 債主正式入稟法庭(提起訴訟當日時效中斷)。
- 特殊情況如債主欺詐、債務人有精神障礙等(時效暫停或延長,但較少見)。

追討欠款的實際途徑(如果未過6年)
- HK$75,000 或以下 → 小額錢債審裁處(不用律師、手續簡單、費用低)。
- HK$75,000 以上 → 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建議找律師)。
- 先出律師信警告 → 很多時有效,欠債人怕上庭會還錢。
- 報警無用(單純欠債不構成刑事罪,除非涉及欺詐)。
如果你是欠債一方,過咗6年又無以上重置情況,法庭一般不會幫債主強制追討,但信用記錄、收數公司壓力可能仍然存在。建議盡量還清或與債主和解,避免長期影響信貸評級。
如果你是債主,接近6年就要盡快行動(最好找律師評估證據和入稟),勿等到最後一刻。
這只是基於香港現行法例的一般解釋,不是個人法律意見。如涉及具體金額、證據或特殊情況,強烈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援助部門,以免錯過時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