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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汉梯间被告强奸已婚私处恶臭援交女陪审团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官下令公帤支付讼费

強姦下體惡臭援交女罪脫

32岁无业男子卢彦铭被控于2023年10月30日,在红磡家维村家义楼1楼后楼梯强奸一名32岁已婚女子X。案件(HCCC361/2024)经高等法院陪审团审理多日后,陪审团于退庭商议后一致裁定被告强奸罪名不成立。法官其后批准被告讼费申请,准以公帑支付其全部法律费用。

案情重点

女事主X透过交友软件Heymandi认识被告,当日因心情欠佳及出于好奇,答应与被告见面「一齐smoke嘢」(吸食大麻)。两人于傍晚6时许在何文田港铁站会面。

闭路电视显示,被告一见面即主动拖手,X虽然感到愕然但没有拒绝。前往家维村途中,被告不断揽腰、轻吻X脸颊,X称因怀疑被告已吸食大麻、情绪「放大咗」,故没有特别抗拒,顺其自然。

抵达家维村后,被告称要在后楼梯吸大麻,带X前往。惟一到梯间,被告突然强行抱住X狂吻嘴、脸、颈,并伸手入上衣隔胸围揸波,又伸入裙裤内隔内裤触摸下阴。 X多次口头说「唔好」、推开被告但不果。

其后被告将X推至墙边,撩开其裙裤及内裤,无视X叫「唔好啦」,直接透过裤管插入阴道,抽插约6至7下,期间没有使用安全套。完事后被告称「我返去拎大麻」便离开。

X形容当时感到极度委屈、紧张、不知所措。她整理衣物后立即到大堂找保安,泣诉:「渠喺后楼梯强奸咗我」,并要求报警。其后发现被告已删除双方所有Telegram对话纪录。

強姦下體惡臭援交女罪脫
强奸下体恶臭援交女罪脱

辩方版本

辩方指女事主X实际从事援交,双方早已在Heymandi协议以500港元进行性交易。辩方称在梯间时X主动亲吻被告、为他手淫及口交,其后自愿脱下裙裤与被告无套性交。被告中途因闻到X下体发出恶臭,对X称妳下面好臭。要回家取安全套保障双方,匆忙离开时未及付款,女方因此怀恨诬告强奸。
被告落口供时称:「吓,阿sir,条女自愿同我扑嘢慨喎。」女事主X坚决否认所有援交指控,反指辩方诬蔑。

陪审团经退庭商议后,一致裁定被告强奸罪名不成立。被告当庭获释,无需答辩。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主要证据

  • 庭上播放由何文田站至家维村途中的多段闭路电视,显示双方曾有拖手、揽腰、拥抱及亲吻等亲密行为。
  • X解释该等行为仅因被告疑似吸食大麻后情绪高涨,她当时未有强烈抗拒,但强调绝不等于同意后来的性行为。
  • 现场无第三方目击证人,亦无DNA或其他科学证据呈堂。
盧彥銘
卢彦铭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香港《刑事罪行条例》(Cap. 200)第118条规定的强奸罪。根据该条例,一名男子犯强奸罪需满足以下元素:(a)他与一名女子进行非法性交;(b)该女子当时并未同意;(c)他知道该女子未同意,或不顾她是否同意。罪成可判处终身监禁,但本案被告最终获陪审团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 同意的概念:同意必须是自由、自愿且持续的。香港法律强调,控方需证明受害人缺乏同意,而非被告需证明有同意。事主X多次口头拒绝及尝试推开被告,控方以此主张缺乏同意。然而,辩方透过事主承认途中顺从亲密行为,质疑是否真正无同意。香港法律认可「错误但诚实的同意信念」(honest but 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若被告合理相信有同意,即使错误,亦可免责。闭路电视片段显示的亲密互动,可能令陪审团对同意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导致无罪裁决。
  • 证明负担及标准:刑事审讯中,控方承担证明负担,需超出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证明所有罪行元素,包括缺乏同意及被告的意图(mens rea)。本案缺乏物理证据(如安全套或DNA),仅依赖事主证词及闭路电视,辩方盘问下事主否认援交但承认部分顺从,可能制造证词不一致的疑点。陪审团若对控方案情有任何合理怀疑,必须裁定无罪,这是香港刑事司法体系保障被告权利的原则。
  • 无罪释放的常见原因:在香港强奸案中,无罪裁决常因证据不足、证人可信度问题或同意争议而发生。本案中,辩方版本引入援交指控,虽被否认,但可能足以在陪审团心中种下怀疑种子。香港近年讨论改革性罪行法例,包括引入「肯定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原则,以明确要求积极同意而非默许,但目前法例仍以证明缺乏同意为主。类似案件显示,单靠口头证词的审讯往往难以达致定罪,凸显性罪行调查的挑战。
強姦下體惡臭援交女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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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陪审团退庭商议后,一致裁定被告强奸罪名不成立。被告当庭获释,无需就其他事项答辩。法官批准被告讼费申请,全部讼费由公帑支付。

案件编号:HCCC3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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