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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日本男艺人上村谦信(Kamimura Kenshin)涉嫌于2025年3月2日在香港旺角一间餐厅内非礼女翻译的案件,于2025年7月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辩方传召活动策划人作供,证人指当晚环境挤迫,不排除被告与女事主之间的肢体接触属于「膝头掂膝头」的意外情况。辩方结案陈词时强调,女事主的证供存在夸大之嫌,且被告的道歉并非承认罪行。裁判官最终将案件押后至2025年8月13日作出裁决。以下为案件详情、庭审进展及相关背景的详细整理。


案件背景及被告资料

上村谦信(Kamimura Kenshin),25岁,是日本男子组合「ONE N' ONLY」的成员,因参与BL剧《未成年~不成熟的我们笨拙前进中》(以下简称《未成年》)演出而走红。他于2025年3月2日来港参加粉丝见面会,活动结束后在旺角砵兰街180号3楼的明记潮馆举行庆功宴。被告被控于当晚非礼一名协助活动的女翻译(法庭以「X」代称)。根据控方案情,被告在餐桌下对X作出不当肢体接触,涉嫌触及其大腿内侧,并多次展示手机上「要唔要一齐去出面慨厕所?」的中文字句,试图与X单独离开。

案件编号为 WKCC 919/2025,于2025年4月首次提讯。被告在早前聆讯中被裁定表证成立,惟选择不亲自作供,改由辩方传召证人应对控方指控。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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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详情与时间线

以下为案件聆讯的详细时间线及庭审内容:

2025年3月2日:案发当晚

  • 地点:旺角砵兰街180号3楼明记潮馆
  • 事件:被告上村谦信参加完《未成年》香港粉丝见面会后,与工作人员及部分粉丝在餐厅举行庆功宴。女事主X为活动的日语翻译,与被告同坐一桌。
  • 控方指控:被告在餐桌下多次触碰X的大腿,包括大腿内侧,并用手机展示「要唔要一齐去出面慨厕所?」的中文字句。 X指被告的行为令她感到不适,并在事后向活动主办方投诉。
  • 被告反应:据X供词,被告在事件后曾向她说「对唔住」,被控方视为针对不当行为的道歉。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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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首次提讯

  • 被告被正式落案起诉非礼罪,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讯。
  • 被告当时明显消瘦,与其在日本公开露面的形象相比,显得憔悴。
  • 法庭裁定表证成立,案件进入正式审讯阶段。

2025年7月31日:续审聆讯

  • 地点:西九龙裁判法院
  • 裁判官:余俊翔
  • 辩方证人:活动策划人梁兆麟(音译),为《未成年》香港粉丝见面会主办方「宇行文化」的日本负责人。
  • 证人供词
  • 梁兆麟以广东话作供,称当晚与X及被告同坐一桌,席间见被告与X有说有笑,气氛融洽,未有察觉X不悦。
  • 梁忆述庆功宴环境挤迫,形容为「膝头掂膝头」,暗示肢体接触可能属于无意。
  • 梁确认被告曾自行前往厕所,但因担心粉丝骚扰,他主动提出陪同,否认被告需要X带路。
  • 控方盘问
  • 控方质疑被告展示「要唔要一齐去厕所」的中文字句并无必要,因X懂日语,双方可用日语直接沟通。
  • 控方强调被告的道歉显示其意识到行为不当。
  • 结案陈词
  • 控方:X的证供清晰直接,未因盘问动摇,显示其可信度高。被告的道歉及展示中文字句的行为均指向不当意图,应裁定罪成。
  • 辩方:X的证供存在夸大,例如首次在庭上提及被告触碰其大腿内侧,缺乏一致性。辩方强调环境挤迫,接触可能是意外,且被告的道歉并非认罪。
  • 法庭安排:裁判官余俊翔表示需时考虑证据,押后至2025年8月13日宣判。

2025年8月13日(预定)

  • 法庭将于此日作出裁决,决定被告是否罪成。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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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观察与公众反应

被告情绪:聆讯结束后,上村谦信双眼通红,走出法庭时用纸巾拭泪,显得情绪激动。惟其间他亦有短暂微笑,情绪起伏明显。相比4月提讯时,其身形更为消瘦,反映案件压力可能对其身心造成影响。

粉丝反应:法庭当日派出约200张旁听券,旁听席以年轻女子为主,部分人被指为被告的粉丝。散庭后,有粉丝见被告拭泪亦掩面哭泣,显示其对偶像的支持。另有旁听者散庭时望向被告,感叹「好帅」,反映被告在部分公众中的人气未因案件完全消退。

公众讨论:根据X平台的实时信息,案件引起网民热议。部分用户支持被告,认为指控可能被夸大;另有用户批评其行为,强调艺人应谨慎行事。惟由于案件仍在审理中,舆论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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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女事主证供的可信度

  • 控方认为X的证供清晰直接,未因盘问动摇,且被告的道歉显示其意识到行为不当。
  • 辩方质疑X的证供有夸张之嫌,例如首次提及大腿内侧的触碰,认为其陈述缺乏一致性。

环境因素

  • 辩方强调庆功宴环境挤迫,接触可能是「膝头掂膝头」的无意行为,而非故意非礼。
  • 控方反驳指被告的行为具针对性,且展示中文字句的举动显示其意图不单纯。

被告的道歉

  • 控方认为被告说「对唔住」是针对不当行为的认错。
  • 辩方则指道歉并非认罪,可能只是礼貌性表达或试图缓和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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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展示:案件时间线

以下为案件进展的视觉化时间线,展示主要事件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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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与潜在后果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非礼罪(Indecent Assault)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法庭在裁决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证据可信度:女事主及证人的供词是否一致且可信。
  • 行为意图: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故意性,或如辩方所称属于意外。
  • 环境因素:案发现场的座位安排及环境是否支持辩方的「意外」论点。

若被告罪成,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社会服务令等处罚,具体量刑视乎案情严重性及被告背景。若罪名不成立,案件将对其演艺事业的影响降至最低,但公众形象可能已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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