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존재하다홍콩,與賣淫相關的活動受到《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的嚴格規管。根據該條例,無論是妓女以暗示方式進行性交易,還是男士主動「問價」,均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以下將詳細探討相關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可能刑罰,以及香港社會和執法機構對此類行為的處理方式,旨在提供全面的法律背景和現實情況分析。

主動「問價」的法律後果
在香港,男士主動向妓女詢問性服務價格或相關細節的行為,可能被視為「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使是簡單的對話,如詢問「多少錢」或「有什麼服務」,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因為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促成或誘導不道德交易的意圖。這種行為的關鍵在於「主動性」,即男士主動與妓女接觸並表達交易意圖,而非被動回應對方的暗示。
例如,在街頭或特定場所(如深水埗或油麻地的某些地區),若男士主動走向疑似囡囡並詢問價格,警方可根據現場情況、對話內容及證人證詞,將該行為定性為違法。值得注意的是,控方無需證明交易實際發生,只需證明存在唆使或誘導的意圖即可。因此,即使最終未達成交易或未支付金錢,男士的行為仍可能構成罪行。

妓女「暗示交易」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囡囡在公眾地方以言語、動作或其他方式暗示可提供性服務,同樣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例如,妓女在街頭以「去不去」或類似暗語吸引顧客,或以挑逗動作誘導路人,均屬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通常發生在深水埗、油麻地等地區,
警方在執法時,通常會採取臥底行動或突擊巡查,記錄妓女或顧客的行為作為證據。若囡囡被捕並證實以旅遊簽證從事賣淫活動,則可能面臨額外的入境罪行指控。此外,若涉及未成年人(16歲以下)從事賣淫,相關罪行的刑罰更為嚴重,最高可判監禁10年(第135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為了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就是違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公眾地方」是:
- 任何只要在特定的時間內,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可以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及
-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沒有權或不獲准進入的地方,但該地方是建築物的共用部分。
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最直接的例子,是娼妓在街上拉客,向途經的人表示可以提供性服務,以換取報酬。而「唆使」的一般解釋,就是提出想要一些東西。提出想要的東西是金錢,而提出可給予的回報,就是性活動。

界定不道德目的標準
界定「不道德目的」所用的標準,就是現代社會對道德的標準。娼妓在公眾地方拉客,就是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不道德目的」還包括其他行為,例如是雞姦、嚴重猥褻行為及性交等。
具體而言,第147條規定,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在公眾地方遊蕩以進行不道德目的的行為,均屬違法。這些行為包括妓女在街頭以言語或動作「暗示」性交易,例如使用「去不去」或報價如「200蚊」等暗語。同樣地,若男士主動向囡囡「問價」,例如詢問性服務的價格或細節,這種行為亦可能被視為「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從而構成犯罪。
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若涉及更嚴重的行為,例如明知而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第137條),則最高刑罰可達監禁7年。此外,若妓女持旅遊簽證來港從事賣淫活動,則可能違反《入境條例》,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及罰款50,000港元。

社會現況
香港警方對賣淫活動採取嚴格執法態度,尤其針對公開的街頭賣淫行為。根據2023年香港整體治安情況報告,警方持續打擊包括賣淫在內的犯罪活動,並通過與教育局合作,推廣防罪教育,防止青少年參與相關違法行為。 然而,由於警力資源有限,特別在反修例風波後,賣淫活動在某些地區有所增加,尤其是一些以「復古色情髮廊」為掩護的場所。
社會對賣淫問題的態度複雜。一方面,部分人士認為賣淫應合法化,以減少黑社會操控及相關犯罪;另一方面,現行法律明確將公開唆使賣淫視為違法,反映社會對公開賣淫行為的道德及法律限制。香港性文化學會等組織亦指出,賣淫合法化未必能解決問題,並引用澳洲維多利亞州的經驗,認為合法化可能帶來更多社會及治安問題。

결론적으로
在香港,男士主動「問價」或妓女暗示性交易均屬違法,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這些行為不僅限於實際交易,還包括任何促成或誘導不道德交易的意圖。警方通過臥底行動及巡查打擊相關活動,而社會對賣淫問題的討論則涉及法律、道德及治安等多方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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