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वेश्याव्यवसाय本身並不違法,但與賣淫相關的許多活動受到嚴格法律規範。根據香港法例:
- 賣淫行為:個人從事賣淫(即提供性服務以換取金錢)在法律上並不違法,只要是在私人場所進行,且不涉及其他非法活動.
- 相關違法行為:
- 拉客(Soliciting):公開在公共場所拉客或招攬生意(例如在街上主動招攬嫖客)是非法的,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7條,最高可被罰款及監禁。
- 經營妓院:經營、租賃或管理妓院(即多於一人從事賣淫的場所)是非法的,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
- 控制賣淫:操控或強迫他人從事賣淫(例如皮條客行為)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
- 未成年人賣淫:涉及未滿16歲人士的賣淫活動是非法的,且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 實際執法:香港警方經常針對與賣淫相關的非法活動(例如街頭拉客、妓院運營或人口販賣)進行執法行動。單純的私人賣淫行為若不涉及上述活動,通常不會被主動追究。
總結來說,香港的賣淫法律採取「合法但受規範」的立場,個人賣淫在私人環境下不違法,但公開拉客、經營妓院或涉及未成年人等行為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