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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 5 दिवस पूर्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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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日本男藝人上村謙信(Kamimura Kenshin)涉嫌於2025年3月2日在香港旺角一間餐廳內非禮女翻譯的案件,於2025年7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活動策劃人作供,證人指當晚環境擠迫,不排除被告與女事主之間的肢體接觸屬於「膝頭掂膝頭」的意外情況。辯方結案陳詞時強調,女事主的證供存在誇大之嫌,且被告的道歉並非承認罪行。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13日作出裁決。以下為案件詳情、庭審進展及相關背景的詳細整理。


案件背景及被告資料

上村謙信(Kamimura Kenshin),25歲,是日本男子組合「ONE N’ ONLY」的成員,因參與BL劇《未成年~不成熟的我們笨拙前進中》(以下簡稱《未成年》)演出而走紅。他於2025年3月2日來港參加粉絲見面會,活動結束後在旺角砵蘭街180號3樓的明記潮館舉行慶功宴。被告被控於當晚非禮一名協助活動的女翻譯(法庭以「X」代稱)。根據控方案情,被告在餐桌下對X作出不當肢體接觸,涉嫌觸及其大腿內側,並多次展示手機上「要唔要一齊去出面嘅廁所?」的中文字句,試圖與X單獨離開。

案件編號為 WKCC 919/2025,於2025年4月首次提訊。被告在早前聆訊中被裁定表證成立,惟選擇不親自作供,改由辯方傳召證人應對控方指控。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庭審詳情與時間線

以下為案件聆訊的詳細時間線及庭審內容:

2025年3月2日:案發當晚

  • ठिकाण:旺角砵蘭街180號3樓明記潮館
  • 事件:被告上村謙信參加完《未成年》香港粉絲見面會後,與工作人員及部分粉絲在餐廳舉行慶功宴。女事主X為活動的日語翻譯,與被告同坐一桌。
  • 控方指控:被告在餐桌下多次觸碰X的大腿,包括大腿內側,並用手機展示「要唔要一齊去出面嘅廁所?」的中文字句。X指被告的行為令她感到不適,並在事後向活動主辦方投訴。
  • 被告反應:據X供詞,被告在事件後曾向她說「對唔住」,被控方視為針對不當行為的道歉。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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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首次提訊

  • 被告被正式落案起訴非禮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訊。
  • 被告當時明顯消瘦,與其在日本公開露面的形象相比,顯得憔悴。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案件進入正式審訊階段。

2025年7月31日:續審聆訊

  • ठिकाण:西九龍裁判法院
  • 裁判官:余俊翔
  • 辯方證人:活動策劃人梁兆麟(音譯),為《未成年》香港粉絲見面會主辦方「宇行文化」的日本負責人。
  • 證人供詞:
  • 梁兆麟以廣東話作供,稱當晚與X及被告同坐一桌,席間見被告與X有說有笑,氣氛融洽,未有察覺X不悅。
  • 梁憶述慶功宴環境擠迫,形容為「膝頭掂膝頭」,暗示肢體接觸可能屬於無意。
  • 梁確認被告曾自行前往廁所,但因擔心粉絲騷擾,他主動提出陪同,否認被告需要X帶路。
  • 控方盤問:
  • 控方質疑被告展示「要唔要一齊去廁所」的中文字句並無必要,因X懂日語,雙方可用日語直接溝通。
  • 控方強調被告的道歉顯示其意識到行為不當。
  • 結案陳詞:
  • 控方:X的證供清晰直接,未因盤問動搖,顯示其可信度高。被告的道歉及展示中文字句的行為均指向不當意圖,應裁定罪成。
  • 辯方:X的證供存在誇大,例如首次在庭上提及被告觸碰其大腿內側,缺乏一致性。辯方強調環境擠迫,接觸可能是意外,且被告的道歉並非認罪。
  • 法庭安排:裁判官余俊翔表示需時考慮證據,押後至2025年8月13日宣判。

2025年8月13日(預定)

  • 法庭將於此日作出裁決,決定被告是否罪成。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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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觀察與公眾反應

被告情緒:聆訊結束後,上村謙信雙眼通紅,走出法庭時用紙巾拭淚,顯得情緒激動。惟其間他亦有短暫微笑,情緒起伏明顯。相比4月提訊時,其身形更為消瘦,反映案件壓力可能對其身心造成影響。

粉絲反應:法庭當日派出約200張旁聽券,旁聽席以年輕女子為主,部分人被指為被告的粉絲。散庭後,有粉絲見被告拭淚亦掩面哭泣,顯示其對偶像的支持。另有旁聽者散庭時望向被告,感嘆「好帥」,反映被告在部分公眾中的人氣未因案件完全消退。

公眾討論:根據X平台的實時信息,案件引起網民熱議。部分用戶支持被告,認為指控可能被誇大;另有用戶批評其行為,強調藝人應謹慎行事。惟由於案件仍在審理中,輿論未有定論。

上村謙信涉非禮案續審 辯方狡辯稱「膝頭掂膝頭」或屬意外 案件8.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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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

女事主證供的可信度:

    • 控方認為X的證供清晰直接,未因盤問動搖,且被告的道歉顯示其意識到行為不當。
    • 辯方質疑X的證供有誇張之嫌,例如首次提及大腿內側的觸碰,認為其陳述缺乏一致性。

    環境因素:

      • 辯方強調慶功宴環境擠迫,接觸可能是「膝頭掂膝頭」的無意行為,而非故意非禮。
      • 控方反駁指被告的行為具針對性,且展示中文字句的舉動顯示其意圖不單純。

      被告的道歉:

        • 控方認為被告說「對唔住」是針對不當行為的認錯。
        • 辯方則指道歉並非認罪,可能只是禮貌性表達或試圖緩和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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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展示:案件時間線

        以下為案件進展的視覺化時間線,展示主要事件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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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背景與潛在後果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非禮罪(Indecent Assault)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法庭在裁決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證據可信度:女事主及證人的供詞是否一致且可信。
        • 行為意圖:被告的行為是否具故意性,或如辯方所稱屬於意外。
        • 環境因素:案發現場的座位安排及環境是否支持辯方的「意外」論點。

        若被告罪成,可能面臨監禁、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等處罰,具體量刑視乎案情嚴重性及被告背景。若罪名不成立,案件將對其演藝事業的影響降至最低,但公眾形象可能已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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